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創義咖啡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正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