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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3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崇維 人           8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個月,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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