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翰菱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家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康士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君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叁元壹角肆分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