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2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華貿易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青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淑敏
人
一、債務人山海珍國際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
肆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債務人楊淑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
陸佰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
,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