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文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實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