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登峰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侯敦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淨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巧慧
一、債務人淨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
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債務人常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
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