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旭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柏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施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農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