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傳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發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肆萬壹仟肆
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