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0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債務人  昰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温振雄 人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