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陳信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麗君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伍萬玖仟捌
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壹拾陸萬叁仟陸佰叁拾
玖元壹角貳分,及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