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忠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瑞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食在安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