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世恩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喬志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舒涵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零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