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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6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債務人  映象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冷繼賢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壹仟肆佰   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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