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啟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無線城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