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
所載股東為吳靖慧,並
非聲請人,自
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
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