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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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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所載股東為吳靖慧,並 非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 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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