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司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劍虹 相 對 人 壹傳媒生活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鄭富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壹傳媒生活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 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傳媒生活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准由雷蔚馨 變更為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壹傳媒生活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 傳媒生活娛樂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以士院景民司成102年度司司字第144號函准予備 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2年5月23日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裁定指定雷蔚馨為壹傳媒生活娛樂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原簿冊文件保存人雷蔚馨已辭任職務,壹傳媒生活娛樂公 司之最大股東即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並聲請變更壹 傳媒生活娛樂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自己,為此聲請變更 壹傳媒生活娛樂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原保存人辭職書、新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簿冊保管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