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劍虹
相 對 人 壹傳媒生活娛樂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
清 算 人 鄭富月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壹傳媒生活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
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傳媒生活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准由雷蔚馨
變更為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壹傳媒生活娛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壹
傳媒生活娛樂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以士院景民司成102年度司司字第144號函
准予備
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2年5月23日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裁定指定雷蔚馨為壹傳媒生活娛樂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惟原簿冊文件保存人雷蔚馨已辭任職務,壹傳媒生活娛樂公
司之最大股東即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並聲請變更壹
傳媒生活娛樂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自己,為此聲請變更
壹傳媒生活娛樂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
出原保存人辭職書、新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45號
簿冊保管人事件卷宗核對
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