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劍虹
相 對 人 智澤股份有限
公司
清 算 人 鄭富月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智澤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智澤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准由雷蔚馨變更為壹傳媒傳
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智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澤公司)業經依
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以士院景民司成
102 年度司司字第128 號函
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2
年5 月22日以102 年度司司字第129 號裁定指定雷蔚馨為智
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惟原簿冊文件保存人雷蔚馨已辭
任職務,智澤公司之最大股東即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
司並聲請變更智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自己,為此聲請
變更智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原保
存人辭職書、新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件為
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29 號簿冊
保管人事件卷宗核對
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