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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司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劍虹 相 對 人 智澤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鄭富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智澤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智澤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准由雷蔚馨變更為壹傳媒傳 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智澤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澤公司)業經依 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以士院景民司成 102 年度司司字第12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於102 年5 月22日以102 年度司司字第129 號裁定指定雷蔚馨為智 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原簿冊文件保存人雷蔚馨已辭 任職務,智澤公司之最大股東即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 司並聲請變更智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自己,為此聲請 變更智澤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原保 存人辭職書、新任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件為 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29 號簿冊 保管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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