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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司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劍虹 相 對 人 領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鄭富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指定領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領翔股份有限公司原簿冊文件(如附件所示)保管人雷蔚馨變更為 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由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領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 本院備查在案。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102年 度司司字第114號民事裁定指定鄭富月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 保管人,再經本院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64號 民事裁定變更指定雷蔚馨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現因 雷蔚馨因私人因素無從繼續擔任簿冊文件保管人,依公司 法第332條規定,經由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持股93%之股東壹 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附 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以利保存,並經提出原保管 人雷蔚馨辭職書、利害關係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 書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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