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劍虹
相 對 人 領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鄭富月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指定領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領翔股份有限公司原簿冊文件(如附件所示)保管人雷蔚馨變更為
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程序費用由壹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領翔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
本院備查在案。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102年
度司司字第114號民事裁定指定鄭富月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
保管人,
嗣再經本院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64號
民事裁定變更指定雷蔚馨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現因
雷蔚馨因私人因素無從繼續擔任簿冊文件保管人,
爰依公司
法第332條規定,經由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持股93%之股東壹
傳媒傳訊播放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附
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以利保存,並經提出原保管
人雷蔚馨辭職書、利害關係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
書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