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宏昕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帆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債務人牛孟珠
聲請清算事件,異議人即債權人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2
日公告之債權表中債權人宏昕紙品有限公司之債權數額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
期間之首
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之申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6
條第2 項本文
準用第47條第5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權人
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
得自債權表送達之
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
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復為同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
略以:債權表中編號6 債權人宏昕紙品有限公司(
下稱宏昕紙品公司)為民間債權人,該債權人應提出相關證
明以證債權之事實,否則應予剔除,以維全體債權
人權益等
語。
三、查
本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相對人即債權人宏昕紙品
公司未於申報債權期間及補報債權期間申報債權,本院依
前
揭條例第47條第5 項規定,以債務人牛孟珠聲請清算時提出
之債權人清冊
所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製作債權表記載相對
人之債權為新臺幣25萬元。經本院轉知異議人民事(聲明)
異議狀命債務人及相對人定期陳述意見。相對人提出客戶名
稱為牛媽媽之客戶交易明細表為證,並稱牛媽媽係在舊士林
夜市賣伴手禮及名產的攤商等語,有相對人107 年12月24日
及108 年1 月8 日民事
陳報狀(見本院卷第96至108 頁、第
113 頁)在卷
可稽。債務人復陳報於多年前經營「牛媽媽公
益之家」販賣鳳梨酥等臺灣名產需用包料而向相對人叫貨,
因伊生意失敗、身體欠安,相對人寬限伊有錢再慢慢還
等情
,
業據提出早期網路資料(見本院卷第119 至121 頁)附卷
為憑,
堪信為真實。是相對人對債務人確有債權之存在,異
議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