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大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發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4,3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
132 年12月4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2 年
12月16日登記在案。
三、
嗣相對人邀同陳建發為連帶
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
約書,向聲請人借用300 萬元、3,350 萬元,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
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107年3月18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往來契約書、動
用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