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大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4,3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2 年12月4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2 年 12月16日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邀同陳建發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 約書,向聲請人借用300 萬元、3,350 萬元,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相對人自107年3月18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往來契約書、動 用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