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張鑄鋒
相 對 人 大滿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朱熹
債 務 人 劉志宇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觀諸民法第867條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劉志宇於民國106年3月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00
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經106年3
月22日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於106年11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將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
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大滿貫國際旅行
社有限公司。聲請人於107年6月1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
定,定期催告債務人於文到15日內清償債務,該通知於同年
月5日送達予債務人,
惟遲至同年月20日之屆
期日止,仍未
獲債務人清償分文,債務人依民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因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