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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張鑄鋒 相 對 人 大滿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朱熹 債 務 人 劉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6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劉志宇於民國106年3月2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00 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經106年3 月22日登記在案。債務人於106年11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將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大滿貫國際旅行 社有限公司。聲請人於107年6月1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 定,定期催告債務人於文到15日內清償債務,該通知於同年 月5日送達予債務人,遲至同年月20日之屆期日止,仍未 獲債務人清償分文,債務人依民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因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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