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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羅宗仁 相 對 人 楊悅如       李文芝 債 務 人 黃寶慧 債 務 人 新合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黃寶慧、新合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102 年11月3 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對原債權人李家萱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 萬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 年11月 2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嗣李家萱將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移轉予聲請人,於10 5 年2 月23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5 年2 月23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 萬元,並簽發未載到期日之票面 金額萬元本票叁紙。債務人又於105 年3 月4 日將上開不動 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嗣伊於105 年12月5 日提示上開票據,詎相對人 迄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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