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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德 債 務 人 合勝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6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合勝發有限公司因積欠民國94至9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4年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合計新臺幣( 下同)5,219萬3,965元,並已移送強制執行在案,債務人前 於105年3月31日提出分期繳納方案,並同意提供合勝發開發 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219萬3,965元之 普通抵押權予債權人,以確保稅捐債權受償,並已辦妥抵押 權登記在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5年12月9日由合勝發開 發有限公司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達存興業有限公司,依民法第 873條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茲因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而未 依分期方式履行繳納稅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 7年3月8日新北執庚102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命令廢 止分期繳納稅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查 詢資料影本、分期筆錄影本、擔保書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新北分署命令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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