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德
債 務 人 合勝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
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觀諸民法第867條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合勝發有限公司因積欠民國94至9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94年
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合計新臺幣(
下同)5,219萬3,965元,並已移送
強制執行在案,債務人前
於105年3月31日提出分期繳納方案,並同意提供合勝發開發
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219萬3,965元之
普通抵押權予
債權人,以確保稅捐債權受償,並已辦妥抵押
權登記在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5年12月9日由合勝發開
發有限公司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達存興業有限公司,依民法第
873條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茲因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而未
依分期方式履行繳納稅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
7年3月8日新北執庚102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命令廢
止分期繳納稅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查
詢資料影本、分期筆錄影本、
擔保書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新北分署命令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