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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德 債 務 人 合勝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化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炘欣」及「住臺北市○○ 區○○○路○段○○○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善化」及「住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