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王綉忠
相 對 人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德
債 務 人 合勝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化
上列
聲請人聲請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
當事人欄關於「陳炘欣」及「住臺北市○○
區○○○路○段○○○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善化」及「住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