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相 對 人 陳永鴻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海天科技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1 億5,3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
2 年3 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2 年3
月27日登記在案。
三、
嗣海天科技公司於102 年3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 億元、2,
800 萬元,合計1 億2,800 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
暨違約
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動用申請書(放款類)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又海天科技公司
為
第三人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天保全公司)、葉
海瑞之連帶
保證人,海天保全公司分別於102 年4 月2 日、
106 年4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 萬元、2,500 萬元;葉
海瑞則於104 年3 月4 日向聲請人借款1 億1,500 萬元。
詎
海天科技公司就
上開1 億2,800 萬元之借款僅繳納利息至10
7 年7 月28日止,經聲請人書面催告相對人,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動用申請
書(放款類)、連帶保證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