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相 對 人 陳永鴻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一行「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