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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相 對 人 陳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一行「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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