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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張維銘 代 理 人 陳志明 相 對 人 大傳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發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大傳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陳建發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大傳開發有限公司及相對人陳建發 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06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104年9月22日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104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其借款期 間、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相對人於借 款屆期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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