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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1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68號 抗 告 人 洪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思凱 人           樓 抗 告 人 薛名芬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   度司票字第11068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   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