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68號
抗 告 人 洪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思凱
人 樓
抗 告 人 薛名芬
一、上列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
度司票字第11068 號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
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