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97號
聲 請 人 正達福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允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采食品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WG0000000 、
WG0000000 、WG0000000 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
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金采食品有限公司
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
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