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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97號 聲 請 人 正達福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允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采食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WG0000000 、 WG0000000 、WG0000000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3 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金采食品有限公司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 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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