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310號
聲 請 人 精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楨贏
相 對 人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
請人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貳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貳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簽
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411,200 元,到
期日民國106 年7 月31日。
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311,2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