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76號
聲 請 人 井荷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育麟
相 對 人 高育仁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經查,
本件本票票面記載金額方式有「NT$115000 元」及「
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正」兩種,依票據法第7 條之規定應以文
字為準,故逾越文字記載金額部分,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
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8876號│
├─┬───────────┬───────────┬───────────┬───────────┬────────┤
│編│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
│1 │105年7月15日 │110,000元 │未記載 │107年8月31日 │CH760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