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繼字第 1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莫鳳儕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莫鳳儕原住於財團法人臺灣基督 教長老教會雙連教會附設新北市私立雙連安養中心,被繼承 人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死亡,安養中心將其遺物遺交予聲 請人,其雖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惟已遺居外國,行方不明, 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 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併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雙連教會10 5 年11月30日財法雙玲字第105157號函、移交物品清單、存 摺內頁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張莫鳳儕於繼承 開始時,尚有子女張亦君,其雖出境國外,然未有死亡之紀 錄,且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被繼承人張莫鳳儕於繼承開始時,既尚 有繼承人生存,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 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