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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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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陞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良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巨陞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陳良和(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八六四 九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陞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 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 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相對人即債 務人巨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陞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然巨陞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宏育業已死亡,現已無他人 代表被訴。又陳良和為巨陞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宏育之子, 因其與巨陞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為避免損 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准予選任陳良和為巨陞公司之特別代 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陞公司僅有董事及股東各一人,分 別為陳宏育及范錦美(兼陳宏育之配偶),均於民國107 年 6 月27日死亡,有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陞公司變更登記表、陳 宏育及范錦美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 即債務人巨陞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陞 公司為訴訟行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陞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陳 良和為原法定代理人陳宏育及股東范錦美之子,是陳良和就 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陞公司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 之瞭解,而能保障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陞公司於訴訟中之權益 ,故由陳良和擔任相對人即債務人巨陞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應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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