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天鯨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蔣麗琴
相 對 人 陳茂錦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百零七年度存字第三四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票(面
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遵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76號民事裁
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存字第34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伊取回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
准予返還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同意
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為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
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揆之
首揭規定
,應認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