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中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永霖
相 對 人 賴怡慧
賴明順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
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5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
爰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