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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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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中都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霖 相 對 人 賴怡慧       賴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 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7年 度訴字第5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爰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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