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蔣明心
相 對 人 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文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貳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文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
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
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迭經本院105 年
度勞字第1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
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5 ,相對人劉文龍負擔百分之10,餘由聲請
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自負擔,
追加
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
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證人日旅費1,060 元、
影印費54元及光碟費50元,合計為5,404 元【計算式:4,24
0 +1,060 +54+50=5,404 】。依
前揭判決主文
諭知,相
對人安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270 元【計算式:5,404 ×5%=270 】,相對人劉文龍應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40 元【計算式:5,404 ×
10% =540 】,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