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卓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介閔 相 對 人 奇保科技有限公司(Magic Protection Technolog       -y Co.,Ltd) 法定代理人 徐傳豪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陸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 746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判決確定, 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 ,餘由聲請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 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40 元,第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 用為裁判費1 萬3,050 元。依前揭判決主文知,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聲請人自行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366 元【計算式:9,140 ×4%=366 】,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