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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田 代 理 人 李勝琛律師 相 對 人 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 所示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全字第73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計新臺幣320 元如附表 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返還提存物,並以本院102 年度存 字第16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 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民 事確定判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12月25日北院忠文查 字第1070007336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12月22日雄 院和文字第107000489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 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 │編號 │種類 │面額(新臺幣)│存單號碼 │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0,000 │004395 │ │ │股份有限公司可轉│ │ │ │ │讓定期存單 │ │ │ ├───┼────────┼───────┼────────┤ │ 2 │同上 │1,000,000 │004394 │ ├───┼────────┼───────┼────────┤ │ 3 │同上 │1,000,000 │004396 │ ├───┼────────┼───────┼────────┤ │ 4 │同上 │ 100,000 │003585 │ ├───┼────────┼───────┼────────┤ │ 5 │同上 │ 100,000 │0035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