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Bio Defense Corporation Ltd.)
法定
代理人 林勇明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法定代理人 Scott Edward Rothwell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
王國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萬3,500元【計算式:美金500,000
元×29.327(即上訴人起訴日107年4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見本院卷一第66頁)=14,663,500元】,應徵收之
第二審
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