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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國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Bio Defense Corporation Ltd.) 法定代理人 林勇明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法定代理人 Scott Edward Rothwell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萬3,500元【計算式:美金500,000 元×29.327(即上訴人起訴日107年4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見本院卷一第66頁)=14,663,500元】,應徵收之 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十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