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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小上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鄒覺俉 訴訟代理人 鄒翰麟 被 上訴 人 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宥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638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又 民事訴訟之判決係對於訴訟當事人為之,當事人立於受裁判 之地位,始對於判決有提起上訴之權限,故提起第二審上訴 ,僅得由第一審判決所列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為之,苟非 受不利益判決之訴訟當事人對於判決提起上訴,自屬上訴不 合程式。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內湖簡易庭於民國107年6 月15日為第一審之判決,其當事人為鄒翰麟、誼展有限公司 ,並未包括上訴人,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訴人自無提 起上訴之權限,是其於107年7月6日委任鄒翰麟為訴訟代理 人,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應由上 訴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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