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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小上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袁百祿 被上訴 人 關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仁 被上訴 人 葉威宏       楊成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 年6 月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107 年度士小 字第768 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又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定,是當事人對小額 訴訟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 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 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 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 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最 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一直表明的是「引擎 蓋鎖」被被上訴人公司檢驗員開啟之後,於車輛檢驗完畢交 回上訴人時並未確實關好緊閉而負有過失責任,並非原審法 官誤解成的錄影畫面中沒有看到掀開「引擎蓋」等語,這是 二種完全不同之邏輯動作,被上訴人利用錄影畫面導果為因 ,模糊誤導原審法官焦點,致使原審法官之心證偏離事實而 作出錯誤判決;㈡被上訴人公司檢驗員有諸多違反「汽車代 檢廠作業規範」情事,由此可以認定被上訴人在交車給車主 時未盡善良管理人必須注意而未注意之義務,須負有不完全 給付之責任,原審判決違背事實真理,上訴人無法接受等情 ,經核上訴意旨之主張,係就原審所為之事實認定、證據取 捨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稱原審判決依其認定事實之結果, 就何項法規消極不予適用或適用不當而足以影響判決之基礎 ,復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法則或司法院解釋 、最高法院判解之字號或具體內容為何,及該小額訴訟第一 審判決有何當然違背法令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上訴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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