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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號 反訴原告  張哲睿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傑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 訟標的與本訴不同,且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 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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