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智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曾雅琴
被 告 勝弘實業社即林佑霖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貳萬零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零貳萬零柒佰陸拾柒
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0,767元,及自107
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嗣於1
07年12月19日當庭減縮
上開利息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
算,
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
兩造於104年5月25日訂立
承攬契約書(下稱
系爭承攬契約)
,約定由原告將「財訓所政府辦公大樓新建水電、消防、空
調設備工程」中之電氣、弱電、消防電及臨時電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交付被告承攬,採責任施工,負責至業主驗收
合格,被告應配合原告工地安排之進度,如期完成,並於系
爭承攬契約第3條H項約定,如被告未依約履行義務時,原告
得逕行僱用
第三人或由原告自行完成工作,並自被告之工程
款或各項保證金中逕行扣除代墊或代辦之工、料款項,且被
告應賠償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失;第9條A項第2款約定,倘被
告工程進度過度延緩或作輟無常,經原告認定無法在限期內
完成,或影響其他工作時,原告得於催告被告改善無效後逕
行終止契約。
二、
詎被告因財務困難,自106年1月9日起,即減少施工人力,
且未依約常駐監工,影響原告履約進度,經原告於106年1月
26日函催被告立即進場施工,被告雖於106年2月3日與原告
簽訂協議書,承諾依約如期完工,然被告竟自106年2月6日
起即未派員至現場施工,原告遂依系爭承攬契約第9條A項第
2款約定,於106年2月8日以
律師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承攬契
約,經被告於106年2月9日收受,系爭承攬契約業於106年2
月9日終止。嗣原告就系爭工程未完工部分,逕行僱用第三
人銓竑有限公司等人完成,支出工程款6,532,659元。而系
爭工程經原告結算被告已施作部分之承攬
報酬為21,893,417
元,加計應退還被告之保留款459,254元後,扣除已給付被
告之工程款18,840,779元,及上開工程款6,532,659元,仍
不足3,020,767元,致原告受有此損害,則被告依系爭承攬
契約第3條H項約定,自應賠償原告3,020,767元,為此,提
起本訴等語。
三、
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20,7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參、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承攬契約、106年1月
26日宗工字(106)第106008號函、協議書、106年2月8日遠
拓
法律事務所106拓律字第0208001號函、郵件發文遞送紀錄
表、結算簽辦表、結算表、被告請款總表、暫付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
堪認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條H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3,020,767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10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
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997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30,99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陸、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