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6,94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