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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 萬6,94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3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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