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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3, 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