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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羿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姍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莊睿綋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已完成部分之報酬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等各判決意旨,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