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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莊睿綋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已完成部分之報酬,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等各判決意旨,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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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