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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羿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玉姍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莊睿綋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佰參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