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被 告 羿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莊睿綋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之
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佰參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