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琪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賴柏宏律師
許家豪律師
被 告 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千又
訴訟代理人 陳銘祥律師
複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規定。所謂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係指本於一
定權利義務關係而生之訴訟而言。
二、本件原告以伊於民國106 年8 月間承包被告交付施作之輔仁
大學附設醫院15樓國際病房、國際門診中心及健檢中心整修
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
惟被告尚積欠其工程款新臺幣(下
同)1070萬1836元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如數給付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而
觀諸兩造就系爭工程所定工程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書)第17條爭議處理「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
為準據法,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見本院卷第87頁,下稱系爭
合意管轄約款),足認兩造就系
爭工程履約爭議之法律關係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雖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書係
為配合被告向輔仁大學請款所製作之文件,兩造就系爭工程
實際約定內容與系爭契約書不符
云云,然系爭合意管轄約款
乃兩造就因系爭工程所生爭議確定其管轄法院所為程序法上
之約定,與兩造間有關系爭工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之約定並
無關連,且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系爭工程工程款乙節,亦係
就系爭工程之履行發生爭議,仍屬系爭契約書第17條第4 項
約定之範疇,依
前揭說明,兩造已合意由臺北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且該合意管轄約定得排他而優先
適用,本件自應
由臺北地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臺北地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