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0 萬875 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 3 萬3,822 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493 萬4,697 元(計 算式:2,900,875+ 2,033,822=4,934,6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 萬4,8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