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東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0 萬875 元;
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
3 萬3,822 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493 萬4,697 元(計
算式:2,900,875+ 2,033,822=4,934,69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7 萬4,8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