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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2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蘇素珍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毅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